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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直管公房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2019-12-02 09:50


现行的《烟台市直管公房管理实施细则》是基于2013年印发的《烟台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制定,2018年12月31日,修订后的《烟台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印发实施,其中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调整,对《实施细则》也进行了相应调整,已于2019年9月30日以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名义印发实施。本次修订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细化直管公房租赁业务办理程序。为保障历史上单位分配居住或拆迁安置居住承租人的切身权益,对于承租人去世与其共同居住2年以上的直系亲属申请过户、夫妻离异承租人自愿放弃由原配偶承租、直管公房承租人自愿调换房屋承租、对面房承租人一方放弃另一方申请承租的,在提交相应材料,符合承租直管公房条件的,可以办理过户更名手续承租直管公房。

二是明确直管公房征收时对承租人合法权益的保障。直管公房征收,即涉及直管公房管理机构的权益,又涉及直管公房承租人的权益,为切实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承租人类型明确了房屋征收时应给予承租人的补偿范围,并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由征收部门支付给承租人。

三是明确租赁双方在房屋安全管理方面责任。管理机构应全面掌握房屋状况,按照“先重后轻、先急后缓”的原则,制定维修计划,确保房屋住用安全。承租人应当对所承租房屋及其设施设备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房屋管理机构报告。

四是分类确定直管公房租赁价格。为理顺直管公房租赁价格调整体制,直管公房住宅租金标准执行政府指导价的,由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房屋状况、所处地段、管理成本等因素动态调整;直管公房非住宅租赁实行市场调节价;按市场公开招租方式出租的, 租金标准由中介机构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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