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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修订《烟台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试行)》


2020-12-15 15:40


为适应人口老龄化需求,进一步提高居民生活舒适度,2020年4月1日,市住建局联合市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管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监管局等7部门制定出台《烟台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30日,目前正在试行期内。为使《办法》更加完善,更具可操作性,有效解决试行期内遇到的问题,结合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中关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在借鉴济南、潍坊等地市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先后多次征求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市加装电梯牵头单位、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和部分加装电梯业主的意见建议,对《办法》部分内容作出修订,进一步降低加装电梯门槛、简化审批手续办理

一是调整业主意见征求比例。将《办法》第六条“既有住宅申请加装电梯应征得本单元全体业主同意,并经本幢建筑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形成书面协议后报街道办事处备案。”修改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听取该单元全体业主的意见,尤其应听取该单元加装电梯后在通行、采光、通风、噪声等方面受直接影响的相关业主意见。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同意,形成书面协议后报街道办事处备案。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应当由该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书面签署同意意见。在业主自我协商的基础上,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居民委员会搭建协商平台开展民主协商、议事听证,引导各利益相关方理性表达意见诉求,寻求各方意愿的最大公约数,妥善解决问题矛盾。”

二是取消施工许可审批。将《办法》第十六条“审查合格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施工和监理,签订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并办理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监督、安全报监等手续。”修改为“审查合格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施工和监理,签订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并办理施工备案、工程质量监督、安全报监等手续。”


烟台市修订《烟台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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