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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解读


2020-08-26 17:25


为推进我市租赁补贴工作“提标扩面”,将租赁补贴保障范围扩大到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下简称外来务工人员),8月25日,市住建局会同市发改、财政、民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税务、住房公积金等8部门印发《烟台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烟建住房〔2020〕13 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实施细则》主要明确了以下四方面内容:

一、外来务工人员租赁补贴的申请条件和补贴标准

根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实施细则》确定市中心区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租赁补贴,须为人均年收入低于35900元的无房户,同时满足省、市政策规定的居住证、就业登记以及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等条件,属新就业无房职工的还须毕业不满5年。外来务工人员租赁补贴以解决阶段性、周转性住房问题为出发点,参照中等偏下收入户籍保障家庭的补贴标准,每户每月240元,发放期限最长为36个月。

二、外来务工人员租赁补贴的申请、审核和发放程序

考虑到外来务工人员属地性弱、动态性强等特点,采取网上申请、集中申报的方式,由用人单位统一向注册地所在的区住建部门申请,并承担相关初审和担保责任。申请受理后,由住建、民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等基本情况进行联网核查,履行相应的审核、公示程序,对符合条件的按用人单位分类登记为住房保障对象,住建部门与申请人及其用人单位签订三方《租赁补贴发放协议》,租赁补贴资金按月发放,12月25日前完成当年发放工作。

三、租赁补贴发放期间的动态监管

住建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平台和保障档案,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复核保障资格,按规定维持、调整、终止补贴待遇。在享受保障期间,申请人负有诚信申报义务,用人单位应掌握申请人就业、收入、房产、家庭人员变动等情况,发生变化的,须在1个月内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上进行申报,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核查和动态管理。申请人就业关系流动到新单位的,可由新单位进行变更登记,补贴发放期限合并计算。租赁补贴到期后,申请人如符合户籍保障家庭条件,可变更保障类别,继续申请住房保障。

四、租赁补贴的终止情形和违规责任

《实施细则》明确了停止发放租赁补贴的情形,包括居住证已失效或注销,已不在市中心区依法注册的单位就业或连续6个月未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住房或收入已不再符合条件,达到最长发放期限等。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违规虚报冒领或不如实申报的,将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对用人单位可将相关信息推送到信用中国(山东烟台)等诚信平台,实施联合惩戒;对申请人除依法追缴补贴外,其行为记入住房保障档案,5年内不再受理。

此外,《实施细则》要求各县市区根据上级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外来务工人员租赁补贴的政策措施,并抓好组织实施。《实施细则》10月份正式施行后,市中心区将及时启动首批次租赁补贴的申请受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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