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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市民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2021-06-01 17:22


2020年8月,市住建局等部门出台《烟台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烟建住房〔2020〕13号),首次将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下简称‘新市民’)纳入租赁补贴保障范围。2021年3月,省住建厅、财政厅、人社厅印发《关于加快做好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建住字〔2021〕3号),对新市民住房保障政策进行了调整,要求各市制定实施意见,抓好贯彻落实。市政府工作报告也提出“加大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住房保障力度”。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住建局会同市财政局、人社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市民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

与之前相比,《实施意见》对新市民住房保障政策的调整完善主要体现在“扩面、提标、增效”上。

一是扩面,即放宽条件扩大受益面。此前,我市规定新市民申请住房保障的收入线为人均年收入不超过35900元。《实施意见》按照省里要求,对2021年1月1日以后首次就业的新市民,不再设收入线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年限限制。根据市就业办数据初步统计,放宽条件后,市本级每年可纳入保障范围的新就业大中专以上毕业生达8000人以上,受益面较以往明显扩大。

二是提标,即进一步提高租赁补贴标准。我市原先对新市民实行定额发放租赁补贴,每户补贴标准统一为240元/月,发放期限最长为36个月。鲁建住字〔2021〕3号文件将该项补贴标准提高为不低于300元/月。结合我市实际,《实施意见》充分考虑学历层次、家庭成员数量等因素,分级提高了租赁补贴标准。其中,对新就业无房职工,每户租赁补贴起点确定为300元/月;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起点增加至400元/月;家庭成员数量超过1人的,每增加1人再上调50元;对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统一提高至300元/月,政策“含金量”大大提高。

三是增效,即多渠道保障增加政策实效。在新市民租赁补贴应保尽保的基础上,《实施意见》提出要拓宽共有产权住房、长租房等多元化保障渠道,确定共有产权住房供应对象从户籍保障家庭扩大到新市民群体,鼓励运营企业向新市民提供小户型、低租金的长租房定向出租,租赁补贴资金可直接支付给出租方,承租人负担房租与补贴的差额部分。上述多渠道保障方式,是在省文件基础上的延伸和创新,为解决新市民住房问题提供了更多选项。

此外,《实施意见》还就完善申请审核机制、及时兑现保障待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及各区市工作责任落实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对2020年12月31日以前就业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保障事宜,根据省有关政策精神,仍然按照2020年《烟台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执行。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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